國人部發〔2007〕35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招標采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行為,提高招標采購專業技術人員素質,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單位和在依法設立的招標代理機構中專門從事招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建立招標采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招標采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分為招標師和高級招標師兩個級別。招標師職業水平評價采用考試的方式進行;高級招標師職業水平評價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招標師英文譯為:Tenderer
高級招標師英文譯為:Senior Tenderer
第五條 通過職業水平評價,取得招標采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招標采購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第六條 人事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職責分工對招標采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考試
第七條 招標師職業水平評價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方式。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試題,建立考試試題庫,提出考試合格標準建議。具體工作委托中國招標投標協會承擔。
第九條 人事部負責組織專家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國家
發展改革委確定考試合格標準,并對考試實施等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
(一)取得經濟學、工學、法學或管理學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招標采購專業工作滿4年;
(二)取得經濟學、工學、法學或管理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招標采購專業工作滿3年;
(三)取得含經濟學、工學、法學或管理學類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招標采購專業工作滿2年;
(四)取得經濟學、工學、法學或管理學類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招標采購專業工作滿1年;
(五)取得經濟學、工學、法學或管理學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招標采購專業工作滿1年;
(六)取得其他學科門類上述學歷或者學位的,其從事招標采購專業工作的年限相應增加2年。
第十一條 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合格的,頒發人事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制,中國招標投標協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師職業水平證書》(以下簡稱“招標師職業水平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十二條 凡是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招標師職業水平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收回證書,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
第三章義務與職業能力
第十三條 招標師應當履行的義務: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標準和規范,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服務主體的合法權益,恪守職業道德;
(二)保守在招標采購專業技術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和技術秘密,以及招標活動中應當保密的事項;
(三)在招標采購活動中,發現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應及時向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如實反映情況;
(四)接受教育,更新知識,不斷提高職業素質和招標采購專業技術工作能力。
第十四條 招標師應當具備的職業能力:
(一)熟悉招標采購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管理規定,具有較豐富的招標采購專業技術工作經驗;
(二)編制、審查招標采購工作計劃、招標采購文件、招標采購合同文本、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采購公告,組織進行項目招標采購活動;
(三)組織進行投標資格審查、開標和評標活動;
(四)主持招標采購合同、中標合同的談判,參與簽訂招標采購相應合同;
(五)開展詢價采購工作,組織進行現場勘查、招標采購合同的結算和驗收工作;
(六)妥善解決招標活動、合同履行等工作中的爭議糾紛。
第四章登記
第十五條 招標師職業水平證書實行登記服務制度。登記服務的具體工作委托中國招標投標協會負責。
第十六條 中國招標投標協會定期向社會公布招標師職業水平證書的登記情況,建立招標師信用檔案,并為用人單位提供取得招標師職業水平證書人員信息查詢的服務。
第十七條 取得招標師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在招標采購活動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由中國招標投標協會取消登記,并由發證機構收回其招標師職業水平證書。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 通過考試取得招標師職業水平證書、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有關規定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從獲得招標師職業水平
證書的人員中擇優聘任其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九條 香港、澳門地區居民申請參加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的,報名時應當出具本人身份證明、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或者學位證書、從事本專業工作實踐證明。臺灣地區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考試的辦法另行規定。
外籍人員申請參加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 各級相關行政部門或招標采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等機構,因工作失誤,使專業技術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給予相應賠償,并可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第二十一條 各級相關行政部門或招標采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等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履行工作職責,監督不力,借機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及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